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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朋友合伙开了一个公司,注册地在慈溪。公司做外销,日常业务由朋友负责,朋友为了避税,用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香港离岸公司,用离岸公司的名义收取外商的货款,并且把利润都留在离岸公司的账户。请问离岸公司的这部分利润,我是否享有权利,如果应该属于共同利润,那么我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离岸公司和我们合伙公司之间的关系呢?

其它综合
2016-04-01 06: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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