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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在甘肃省西和县务工发生了工伤事故,住院于甘肃兰州市兰大二医院,住院期间, 因工头(工头是宜昌本地人)处理不当。变相地为施工方托责任,至便赔偿不公,原本三年的休养时间。只得到了一年的误工费。另外,出院后施工单位于保险公司需要本人的各住院资料为由,收走了全部资料。并承诺用完后由工头带回。可至今未带回。至使本人现在无法在本地做二次手术,取除左腿关节处钢板。多次与工头协商未果。问可以不可以起诉工头给一定补偿。

劳动纠纷
2016-02-05 17: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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