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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2015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并没有告知我续签合同,2010年八月开始工作,现在老板劝说我春节过后去应聘别的工作(现在仍在公司上班),请问我离职能得到补偿金吗?如果能,应该怎么算?谢谢

其它综合
2016-01-28 11:18: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按照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计算方式,您可以主张相当于5个半月的月平均工资(以离职前12个月为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者自动离职,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不续签,应当给你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
  • 可以的,单位如不续签合同,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5个半月的工资。
  • 你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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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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