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这两个内容的怪诞诡奇? 是这个规定吗,蒋律师?
解答:不是房屋合同吗,一个高院关于立案的规定
追问:但这个规定明显是不合理的!假如房产本身虽然价值千万,但诉讼本身的违约责任仅有很小的数额,那你说这样的官司还能打吗?按此规定,诉讼费交上百万,但诉讼请求仅数千元,你说这官司还能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