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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男方欠下债务没用于家用,女方也对债务不知情,离婚后男方自愿承担全部债务并且把名下财产给女儿,女儿可以办房屋过户吗?如果男方不能还清债务,是否会冻结男方原来名下的房产?

婚姻家庭
2016-01-28 13:37: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追问:谢谢
  • 你好,不可以办理过户,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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