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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与阎*国,阎*秀,阎*凤,阎*群为兄妹关系,在几人各自未婚之前同住在由他们的母亲熊世清承租的房子里,该房产权原属江北区房管所。阎*秀,阎*凤,阎*群结婚后,他们一并带着户口迁出该房屋。阎*国结婚后虽搬出该房屋,但户口并未迁出。兄弟姐妹都履行了赡养义务直到母亲去世。母亲熊世清去世后,由阎**继续承租该房,其兄弟姐妹并未负担过一分钱的房租。2015年国家开发征地,其兄阎*国以户口在家并未搬迁为由要求和阎**平分房屋搬迁补偿费,阎*国提出要求后,其余姐妹也纷纷要求平分房屋拆迁补偿费,由于此房屋的产权现属北部房地产公司,由阎**个人承租,所以阎**只有租赁证,没有房产证,此房属公有房屋。现咨询阎*国及其余姐妹有无权利得到由阎**个人承租的产权属北部房地产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刑事案件
2016-01-24 09:01: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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