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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变更法人公司名下的厂房和所有不动产需要交过户税费吗

其它综合
2018-06-19 03:35: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个人认为不要交,但手续要全,要事先咨询税务机关
  •      办理公司变更法人的相关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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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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