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看下你们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约定优先;
2、没有明确约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四条【合理使用】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但上述规定中的利用“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不包括以营利目的使用共有部分,如楼顶或外墙设广告,所以你们是用外墙来做类似于广告的营利行为的,不属于合理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解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解答:物业也可能主张你们的行为属于上述的经营行为而采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妨碍责任】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 ,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建议实现和业主方面协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