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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股权,我是转让方,法院依收条其出资76万元,拥有我名下120万股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股东会纪要,因各种原因我作为第三人是缺席判决。(被告是公司) 几次去工商局办理都因股本差额和税收问题而未完成,现要求我从新签订协议,内容是对方出资股本120万(实际76万)等等。请问这样合理吗? 再有法院执行这种案子,因该怎么做?我同意转股,但是介于已经因为大意而让我不得不继续诉讼中,请问怎样才能妥善处置此事。谢谢

婚姻家庭
2016-01-28 1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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