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再签一份补充协议的约定。其中有一点是:“公司可安排员工在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楼盘或小区间(不限于公司注册地)进行工作调动,不视为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 这样的目的就是公司想辞退员工时不用解除“劳动合同”,用调动员工到比较远的楼盘(例如,有的员工的家在广州市,公司就调这位员工到很运的清远市。)迫着员工自动离职。这样,公司就不用经济补偿给员工了。 我想咨询一下:1、这样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2、员工不想去又不自动离职的后果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