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房屋被当地政府部门征收,并签订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而且,我的房产权证、土地证均交给拆迁办。事后我与邻居发生房屋众墙面积纠纷,以致法院介入处理,邻居起诉本人的依据均是拆迁办出具的。本人理解:1、拆迁办是一级行政单位,而出具证明应该属住建局的职权。2、拆迁办故意出具证明及泄漏私人财产的秘密并提供他人作诉讼证据,以致伤害本人名誉及经济损失。请问,我理解的正确吗?拆迁办此种不负责的行为法律上是否有所制裁?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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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证据,需要详细了解。
追问:1、房屋四面墙申请表、房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分层平面图。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费银行进账单3、出具众墙分摊面积的证明,另外,住建局对众墙面积不清楚,没档案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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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