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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383条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
2016-01-21 08:48: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你的意思是什么?
  • 告诉你所有的法律规定,也不会有任何用处。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是活的,是在证据的基础上,刑法总则的基础上,律师与检察官的较量,不是死死的明明的法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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