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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非金融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企业向甲的A账户支付借款,但实际履行出借款的时候是由非金融企业的法定法定代表人乙的私人账户转账给甲私人B账户。现该企业以借款合同起诉甲,说履行合同是委托法定代表人支付借款。请问这样合法吗?法定代表人可以代替企业出借款项? 另注:法定代表人为何会转至甲的B账户,是因为甲、乙经常往来,而且这些往来都是交付第三人放贷。甲与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是乙指挥,目的为了掩盖乙从事放贷行业。

债权债务
2016-01-14 08: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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