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非金融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企业向甲的A账户支付借款,但实际履行出借款的时候是由非金融企业的法定法定代表人乙的私人账户转账给甲私人B账户。现该企业以借款合同起诉甲,说履行合同是委托法定代表人支付借款。请问这样合法吗?法定代表人可以代替企业出借款项? 另注:法定代表人为何会转至甲的B账户,是因为甲、乙经常往来,而且这些往来都是交付第三人放贷。甲与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是乙指挥,目的为了掩盖乙从事放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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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要结合案件材料,判断法定代表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您可以把材料让律师看看,然后才能给您出主意。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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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再了解一些情况后,才能为你分析并给你意见,若需要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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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很多都是通过私人帐户走账的,这个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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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方认可是可以的,但要作出准确的判断则需分析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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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反驳理由有一定的依据,可以考虑委托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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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证据存在问题,你可以不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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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