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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本人丙与前妻甲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从医院所分的楼房一套不分割,由前妻居住使用。不料,20005年,前妻甲却与医院乙领导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人已离婚10年,且在外地工作)订立了一份标的物为虚假意思的”法院判给前妻本人的产权房壹套“、且未去房产局备案的草签合同。想了解一下,该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6-01-11 1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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