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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一台钢琴,在购买时卖家承诺此钢琴为进口部件,但是买回家后发现不是,于是起诉要求按消法55条退一赔三,购买的钢琴说明书上注明期地址是香港某地,公司电话也是香港电话。在审理中被告提交一份证据说自己所承诺的进口部件中有一个材料是进口的,并顺带说明此钢琴的实际生产厂家为浙江德清某企业。后一审败诉。现在我提起上诉,要求退货,理由是通过法院审理中对方提交的证据我才知道产品的真实产地,一审在审理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其所售钢琴违反产品质量法没有注明其真实厂名,厂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尽到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义务。请问这样的情况上诉会胜诉

其它综合
2016-01-05 12:0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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