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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日,我去纳川热力公司交供热费,可公司告知我没有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交供热费,加收100元滞纳金,可供热六个月时间(从2015年10月15到2016年3月底)没有到不应该加收滞纳金,我想问一下我可以拒绝交滞纳金吗?滞纳金100元,算法合理吗?如何算滞纳金

损害赔偿
2016-01-04 11:01: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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