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底负债人从我父亲这借走9万元,当时约定利息30%,当时银行存款利率就是10%左右,96年借款到期后,没有还钱,补了一张13.8万的欠条,欠条约定利息20%,97年还是没有还,诉讼至法院。法院有调解书,本金共计15.8W,责令负债人每月还2W,直至还清,但负债人始终没有归还。直至2006年法院从负债人工资按月扣款,截止2015年底本金还有2.6万元左右没有归还。我想问一下,97年至2006年期间利息如何讨要,2006年至2015年利息又该如何讨要,负债人又该如何支付,可以继续扣工资吗?97年至2006年利息是20%吗?是依据最早的本金开始计算,还是从97年法院调解书中的15.8W开始计算。06年至2015年的利息还可以依据20%计算吗?扣工资是扣的本金还是利息?如果本金还完,利息如何讨要?可以计算复利吗(利息不还还有利息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