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司上班12个月零9天,合同到期公司距离合同到期前三天口头说明不续签,要求合同到期最后一天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不提供任何纸质说明)。合同签订期限是2014年12月22日到2015年12月31,合同签订的时间落款公司还为个人均是2015年4月20日。现在公司单方面不续签,请问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另外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实际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公司未曾购买社保。转正购买社保,并且2-3月的社保是公司旗下另一家公司购买,社保买的最低档,并没有足额缴纳(个税却是每月按照实际扣除)。公司约定每月5号前发工资,节假日顺延,事实上每月8日左右发工资,一年一共就只有3四个月按期发放了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公司要求明天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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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按实际工作日期起算。4、公司应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5、对于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月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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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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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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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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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