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前年在信用社贷款,去年去清算利息,所算利息为4900元,而我只带了2000元,所欠利息为2900元,我向信用社领导请示,过两天我把所欠2900元还上,领导答应。过了两天我把所欠利息的2900元还上了。信用社工作人员打印了还款凭条,还款凭条共两张,一张留信用社,一张应该我拿。但给我的还款凭条是他们信用社应该留下来的凭条。《当时我没注意》而我应拿的还款凭条留在了信用社。今年去还款时,信用社在去年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转账,并多增加了2900元,工作人员说我没还上以前所欠利息2900元,我拿出凭条,工作人员不认那凭条。向信用社领导反映,领导说让我与工作人员商谈,但工作人员死赖账,我没办法,请求援助,谢谢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你好,找相关证据后与对方协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