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吴*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吴按约定履行付房款义务后,**一直未履行协助办证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行为是否给吴造成损失的问题。一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 本案**逾期办理房证的损失,吴负举证义务,但在历次诉讼中,吴虽然提交了有关证据,但与本案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换言之,吴没证据证实由于该房没房证给其造成直接损失,吴举证认为如果办理房证,其可获得更高收益。这里的“更高收益”并不是实际发生的逾期损失,而是其主观的、推测的损失,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我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进行了大量举证,再审却认为“是其主观的、推测的损失,于法无据”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吗?**不服,理应对是否“违约” 举证;是否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进行处理”举证。没有对“当初是不是按商品房销售的”举证。就推翻“参照《解释》进行处理” 错误。 要推翻一审,**需要举证当初不是按商品房销售的。而不仅仅是举证争议房屋是不是商品房的问题。

合同纠纷
2016-01-18 22:06: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