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十四岁的学生,在学校食堂与同学发生口角,我先动手,双方打了起来,被老师发现,并被分开,老师走后,我也走了,对方从后面打我,我胳膊本能往后一挡,打中对方的鼻子,造成对方的鼻子骨折,对方发了两万,请问您我有多大责任
-
你好,你们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存在管理失职,则你需要承担责任。
-
如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安保义务的话,责任由动手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
-
您好!您先动手打对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也是他后来从后面打您的原因,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谢谢!
-
你好,你们的监护人各负于过错相应的责任。
-
双方均存在过错,并且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协商解决。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