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朋友于06年1月3.4日左右从内蒙乌海铁路托运物品到北京,物品是液晶、显示器、主机箱、键盘、鼠标、彩色打印机各一台,还有2个音箱,均未保价,取货时发现液晶显示器丢失,和托运部门协调的结果是按每公斤15元赔付。我认为非常不合理,想付诸法律按实际损失赔偿,请问是否有胜算!

其它综合
2006-01-25 16:4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