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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村委为建老年和儿童娱乐活动场所,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之下,将马家四分、周家五分共九分自留地强行侵占了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我们两家知情后去村委交涉讨个说法,而原村书记当时向我们解释:“这是向你们租用的,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今后每年付租金的,”村书记还给我们写了承诺书说明:“该自留地是用于服务性项目的,不作其他事宜使用,如盖房应优先给此二家,”之后,村委就在水泥路东马家四分、我家有一部份地大概有六分左右建成了娱乐活动场所至今。一转眼到2009年,村委在我组水泥路东边的集体土地上{包括有我家的自留地可以建造二间}共建造了十三间四层楼房侵占,其中有十一间是按每间十五万元土地费卖给外来村民的,其余二间是我家的自留地,当时村委强制要我拿出二十万元土地费,否则就不给建造。至后我去村委通过和书记协商,他同意免去四万元还说再少就不行了,结果我只得无奈答应支付了十六万元土地费{由村主办会计开出的三联单收据为凭}总算建造了目前的二间楼房。至今已六年了,为什么要出这十六万元钱?为此我恳请专家律师给我主持公道,能得到您们的帮助。对原村委领导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申诉讨回这笔钱?如我申诉是否已失去时效?麻烦您们就以上问题给我指点,十分抱歉。

其它综合
2015-12-21 13:24: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