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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在哈尔滨江北一环岛处,正常行驶,一辆电动车突然窜到车前,我急刹车,追尾电动车了,电动车上的大爷倒地,当时看大爷没什么事,也同意私了了,但20日上午大爷打电话说头疼,请问我还需要对大爷负责么?

其它综合
2015-12-21 09:10: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追问:好的,谢谢!
  • 你好,由对方举证证明头疼与交通事故有关
    追问:好的,现在对方还没有进一步再说别的,如果有,会再次请教,谢谢!
  • 当时头部是否受伤,
    追问:当时没有说头部受伤,当时是胳膊先着地的,也问有没有别的问题,大爷没有,说
  • 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 目前看不用,不能证明与事故有关
    追问:嗯,好的,谢谢!
  • 您好,需看事件谁负主要责任,可来电细聊
  • 您好,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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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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