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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6月1日,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开给我20万港币支票,支票出票人:吴**(香港**实业发展公司),支票日期:2015-6-10。出票行:**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我于**银行托收3次,均已跳票。 2. 2015年6月5日,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上层全部走佬,政豪倒了。 3. 因欠供应商货款太多,7月份*重组成立“**公司”,以收取**的应收款。 4.到目前,**复工后还在做生意,用“格仕特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海信等大企业在正常做生意。 5.吴**(**集团董事长,下属厂**公司股东)还在**工厂里做幕后指挥人。 现在吴**不接招支票付款之事,请问我该如何处理啊? 现在开票方公司倒闭清算后还在国内做生意,我该如果处理?

其它综合
2015-12-19 16:41: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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