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5年6月1日,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开给我20万港币支票,支票出票人:吴**(香港**实业发展公司),支票日期:2015-6-10。出票行:**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我于**银行托收3次,均已跳票。
2. 2015年6月5日,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上层全部走佬,政豪倒了。
3. 因欠供应商货款太多,7月份*重组成立“**公司”,以收取**的应收款。
4.到目前,**复工后还在做生意,用“格仕特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海信等大企业在正常做生意。
5.吴**(**集团董事长,下属厂**公司股东)还在**工厂里做幕后指挥人。
现在吴**不接招支票付款之事,请问我该如何处理啊?
现在开票方公司倒闭清算后还在国内做生意,我该如果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