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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15日我从某单位租了三间临街门面,订三年合同,自己经营一年后,2012年7月15日租给别人修车,合同一年一签,跟单位合同到期后,因国家对军队房产一律不对外出租的政策,与单位口头协议、做一天算一天。与修车的也是这种协议,到2015年元月15日后单位没收租金,也没说不要,而修车的房租交到了2015年4月30日,到2015年10月7日租金62643元一分没交,期间每次找他要都找不到本人,只有他老婆在店里,说你不交单位我也不交,没办法、10月8号早晨找单位将电停了。10月15日左右单位将所有门面电都停了,至此合同终止。因我在外地工作,没时间过去。请问?这个钱能要回吗?

其它综合
2015-12-19 2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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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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