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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父母去世后留有两处房产。2005年我们兄妹四人签过协议,按“得房者不得钱,得钱者不得房”的父母遗愿,把房子作价4823/平米。且得房者已给付全部款项。 但协议规定,得房者享有除房屋过户、买卖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需过户需经四人再协商解决。 现有人提出要求过户,因房屋价值增长,作为得钱者能否要求得房者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如果我们提出退回2005年得到的款项,能否要求房产四人均分? 目前的情况是,一个得房者是要出售房屋,另一个得房者的房屋是唯一自住。 另,现所签协议均已丢失,只有未签字的打印件,且所有款项均以现金形式给付。如果我们否认协议存在和拿过钱,是否可以看作协议不存在? 烦请回复,谢谢!

继承
2015-12-19 1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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