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家企业的财务,因为公司拖欠我们工资已有5个月,每次问董事长,他都说一定会给我们的,然而以往每年都有年终奖发给我们财务员工的,今年这种情况,不知道公司会不会不发给我们年终奖,董事长一直是口头承诺的,没有书面证明,我们财务员工就自己打了一张欠条,写明公司拖欠我们职工的工资及年终奖一共多少钱,然后偷偷盖上了公章,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以及最终这张欠条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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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司举证证明公章所盖欠条非公司的意思,另外还要看拖欠工资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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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这个偷盖公章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说自然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是偷盖公章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伪造文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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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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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借条,如何证明债务关系存在1、借钱时,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2、借款时不要直接支付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出借款项转到对方名下的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为“出借给某某”,做好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单据的保管工作;3、商谈借款时若通过qq或者电话等方式的,保留qq记录内容,或进行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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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而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权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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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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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情)就会生效 ,相关法律规定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写业务介绍信等行为是违法行为,在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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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