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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九岁在学校课间与同学追逐玩耍,结果同学在前面跌倒,(无肢体接触),把一颗门牙磕折一少半,露神经,牙根完好未动摇,我们想保住牙去了市里。就医后,医生把神经钻死了,(我随同去的,我掏的钱)开始作根尖诱导术,说持续治疗到十八岁,费用大约一两万!而保险公司只承担牙齿损伤初期治疗费用,也就几百元,剩下的家长让我承担一半(一万元),我个人认为我儿子即没推,又没撞,让我担一半是不是太多了,我应该承担多少合适?

损害赔偿
2015-12-15 10:19: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追问:我不用承担责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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