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未按公司规定私自收取客户佣金,打白条给客户,挪用公款,逾期上交财务部为由将我立即除名处理;但是至今还未发放我当月工资及其2014年以来的部分业绩提成近万元,经过本人多次强烈要求该公司发放结算,该公司均以财务规定不予以发放告终;请问我该怎么办?
事情的主要情况经过做一下阐述说明:2015年9月底我协助该公司同事谈下一单二手房产成交的生意,取得了丰厚的利润,并与第二天查档后收取了业主的5000元佣金,因该公司拖欠了我一单的结算致使本人堵气未及时开收据上交,正好又遇一个朋友重病,我前去外地看望后回来才把该款项开了收据上交财务;按财务规定是开出收据当天上交我是没有违规的,也可能是我理解公司的这个说法是个错误的做法,但是我不明白的道理是在还未开收据未上交该款项前我怎么算是挪用公款呢?该公司财务应该结算的总推迟到下个月,乃至今还未给予结算,那又算什么呢?当时公司说是劝退离职可下文是开除,即使是开除为何总以财务为由拒发我当月工资和近几万的业绩提成呢?难道该公司想怎么样就怎么弄?想如何改就如何改?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