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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蒙自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岗前带薪培训协议,因为,因为该机构称要去培训必须签订此两项合同。岗前培训合同规定15年12月3日至12月15日参加与北京的教师培训,费用共5000,在此机构工作不满一年赔5000,不满两年赔一半2500。聘用合同则是一年期,从15年12月3日开始,试用期2个月,每月2000。两张合同均填写了我的身份证号,姓名,我的乙方签字和日期,且每一张都盖有该公司公章,但是没有按手印。我2号到北京,经过三天培训说我不适合幼儿教学,希望我先回昆,我问过如何赔偿违约金,她说不用了,我说您大方,我也仁至义尽,在她12月25日开业前把我这三天所学的东西交给在蒙自的老师,从9号开始。但是10号早上,在我去工作的路上发生车祸,伤到下巴,无法前往,老板立刻发微信要求赔偿我因未完成培训所需要自己承担的回程机票570加上北京所给的每天20共15天的餐补300,共870。请问这合理吗?我在工作途中出意外可以要求赔偿吗?没有手印的合同合法吗?我该如何处理?

其它综合
2015-12-13 23:59:1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