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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离婚婚生女儿随我生活,当时孩子4个月,法院判决男方付抚养费,按他最近半年工资平均值的25%支付,因为是石化企业单位,工资后来几年工资上涨我也没追究,今年石化公司工资效益有所下调到以后怎样不知,在这种情况下他拒按原来的判决执行,我该怎样,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民事相关
2015-12-13 21:05: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