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前夫于2010年离婚,并签下离婚协议,前夫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由我们婚内生下的女儿居住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并因由我扶养女儿而在该房屋与女儿共同居住。2012年,我前夫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现法院要强强制执行该房产,限时要我们母女搬出该住宅。请问法院的执行合法?执行法院是外地的法院,他没有委托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这样可以吗?在法院搬出房屋公告发出前,我得知法院可能要执行我母女居住的房产,我作为案外人曾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该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一直没有得到该执行法院的回复,请问该执行法院合法吗?我现在还可以向该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