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他的商标在国内也是有注册的。有一家国外的公司告我们侵权,对方给国内的代理出具了两份授权,一份授权是2014年6月2号,另一份授权是2015年1月5号。2014年6月2号出具的授权书,没有授权有效期,且中国大使管公证日期为2014年8月4号。我们认为即使这份授权书有效,其能在中国大陆被认可的使用时间也只能从2014年8月4号开始。而2015年1月5号出具的授权书授权时间范围竟然是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的,我们认为这份授权书无效。授权开始时间不应该早于2015年1月5号。授权书是不可以后补的。
我想问问,我的这两个说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具体是哪条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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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后面的授权书可以确认之前授权的效力,即授权起始时间可以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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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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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可能请把事情完整陈述清楚,或者委托律师应诉,诉讼是专业问题,不是临时研究法律问题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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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通盘考虑,建议拿材料给律师看看,这才能给你建议,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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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