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别人借款借条上写用于公司流动,现在还不上起诉了,起诉我名下的房子,我并不知情没有签字,也没花在家中,我应该承担么?我是否需要帮他还清这个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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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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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实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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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应该承担责任,借款明确写明用于公司,应属于公司借款,有限责任公司应独立承担责任,与股东及股东家庭无关。所以该借款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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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应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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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可以主张不予承担债务,因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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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