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村在2009年在我组的集体土地上【其中有我家的自留地】建造了十三间四层楼房,有十一间是按每间十五万元土地费卖给村民的,当时我家的自留地上可以建造二间,但村委领导强制要我拿出二十万元钱,否则就不给建造,之后我去村委通过协商,村领导同意免去四万元,书记说再少就不行了,而我这得无奈答应支付了十六万元土地费给村委后才建造了目前的二间楼房。至今已六年了,可我直到现在都想不通,为什么要出这十六万元钱?这是什么道理?真是感到冤枉。为此,我恳请专家律师给我主持公道,对村委领导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我是否可以申诉要回这笔钱?如我去申诉是否已失去时效?麻烦您们就以上问题给我说明一下,抱歉了。

其它综合
2015-12-08 13:36: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