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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家庭
2018-09-17 03:51:49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视情况而定,比如房子,如果为一方婚前全额购买,婚后将户主改为两个人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改,则仍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您好,这是需要看具体情况的,一般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改变财产性质,但是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 您好,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属于个人财产,不予以分割;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 不属于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但是婚前在产在婚后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共同财产
  • 您好!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结婚到离婚之间的才算是
  • 要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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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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