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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司与别人合作成立一家新公司,对方担任法人,我方保管公章,但是每次盖章都须法人签名同意。但是这个法人明知公章在我们手中,还通过去公安局挂失登报并且重刻了新公章。与此同时,他为了不让我们察觉,还假惺惺在用印申请上签名,我方依旧见到他的签名加盖公章。意思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他同时拥有两个公章,能给我们看的文件来找我们盖章,他不愿意我们知道的文件,他就用了新公章。他这种行为犯法吗?我们能起诉他吗?

合同纠纷
2015-12-06 21:20: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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