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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孩在学校课间活动时跟同学互相追逐撞到一个同学,两个人都摔倒了。后来我孩子左手骨折,问:学校负有责任吗?

婚姻家庭
2015-12-06 01:14:1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学校机构有过错的话,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的人身损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因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校外人员轻易进入校园从而发生人身损害事实的,学校应该承担补充责任。其中的补充责任是指当侵权的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要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延伸

    A

    学生因伤致残所受经济损失,谁来承担?

    教师因教学行为或个人行为导致学生人身损害轻伤以上的,教师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学生因受伤致残所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因此,如果教师在课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导致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3)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主要情形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1种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你好,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 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宣传时,应当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 你好,有责任,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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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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