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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公因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好才和我结婚,婚后他找些缘由想把我的一部分财产据为己也,在未果情况下,婚后两个月 老公就找茬和我提出离婚,断断续续持续了三个月,我也觉的和这种人生活没意思,也同意离婚,我能不能就以下几个方面让他给与赔偿。1.能不能就他结婚目的不纯对我造成伤害提出赔偿。2.婚前同居半年,领证半年,一直住我婚前房子,所有费用我出,离婚时我可以不可以索要一年的房费和他一年工资比我高的部分的一半,3.我孩子的这一年的生活费用我婚前还是婚后的钱支付,在分割财产时,可以把这部分费用从婚后财产中扣留吗,.4.我还有一套房子是我婚前的,都是我自己一人出租,房租算共同财产吗,请百忙中给指教,谢谢

婚姻家庭
2015-12-04 11:46: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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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个很难证明,支持可能性不大;第二个房费要回来可能性不大,你当时自愿的,婚后工资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可主张分割;第三个支持可能性不大,你当时自愿的;第四个房子属于你自己,房租属该房产的孳息属于你自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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