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陈述:
2003年北京市XX公司欠我业务提成35000元,已给30000元,尚欠5000元钱,欠款方当时已打好欠条,两年来一直未还我。今天,对方在法院出庭时提出:以当时未交个人所得税(当时公司也没交这笔款的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我补交给公司代扣代缴税款(减去5000元后)一千多。
二、问题是:
1、我作为原告,如何赢得这场官司?
2、现在补交所得税,是按2003年还是2006年补交?我到时以何为凭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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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让你补缴,其必须有证据证明,一、其有代扣缴的义务;二、其与你的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含税的;三、这么长的时间,这部分税收其已替你缴纳。如果公司拿不出这三个方面的证据,你就不用付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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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说得有道理!按当时的起征点和税率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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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让你补缴,其必须有证据证明,一、其有代扣缴的义务;二、其与你的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含税的;三、这么长的时间,这部分税收其已替你缴纳。如果公司拿不出这三个方面的证据,你就不用付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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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拿不出已经代缴税的发票(即使单位拿出已经代缴税的发票),法院仍应当按5000判决!
上海魏律师021-64469850 29878285 1391843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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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欠条起诉,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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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