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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本人新建一所四层楼房,竣工后委托姨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办证时姨父将三.四层房产定为已有,国地用地手续是本人的,出资没有让姨父分文,只是在房产部门写下负法责任的字据,本人的字是由姨你所签,手模也是他所按,房产部门就将房产三四层发了证,现在本人要收回产权,要向税务部门交相当税金,本认为这是房产部门的责任,是否,请分律师指点.

其它综合
2015-12-03 11: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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