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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准备利用A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做抵押,做一笔信托贷款。B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这样可行吗?不过信托公司经理说在建工程抵押,借款主体必须和在建工程所有权人必须一致,他们说是在建工程管理办法是这样要求的,没找到相关信息!请指教!

其它综合
2015-12-02 20:18:2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照《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一个主体,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一种,其抵押人也可以和债务人不是一个主体。您提到的在建工程管理办法,我查询了以下,没有搜索到相关内容。另外依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法学理论,作为管理办法这种下位法是不能对作为基本法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作出限制的。所以您所说的用A的在建工程给B申请贷款作抵押是可行的。此外,您可以和您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房管部门联系以下,他们也会告知您可行不可行。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祝办理过程顺利!
  • 要看具体情况,本人有十二年办案经验,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 您好,是这样的。在建工程贷款,要用于工程建设,贷款主体也只能是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
  • 你好,贷款是用于工程建设的,借款主体和在建工程要一致的。希望可以帮您。
  • 你好:把要求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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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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