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灯具市场发现一款灯具很热销,而且灯具的所有外壳等配件市场上都能买到,故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该款灯具,并在灯具上打上A公司的标识。后C公司以其为该款灯具的外观专利持有人将A公司告上法庭,现在的问题是,A公司当时并不知道该款灯具涉及到侵权,在C公司起诉后已立即停止该款灯具的销售。请问A公司这种委托别人贴牌生产的行为能否适用专利法第70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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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专利法第70条所适用的对象是专利产品的使用者、销售和许诺销售者,而不包括生产者。
追问:A公司是委托生产的,它自身并没有生产产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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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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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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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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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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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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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都是无过错的责任,没有善意或者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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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客体是专利权。
追问:专利法的第70条免于赔偿条款是否适用A公司?
解答: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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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你所说的情况,侵犯专利不以你是否知道为认定标准,而是你是否有侵犯专利权,所以你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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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制造者,不是单单销售者。侵权与否与是不是知道侵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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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