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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去年在**花园交了147815元的认购金,也签了一份认购协议,但当时对方还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我们协议上也注明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认购协议有一条规定“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甲方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交付,则甲方按每天3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现对方已逾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月才拿到。现在通知要签《商品房购销合同》但条款都是对方定的,现交房期订在了2016年3月31日,而他们的责任是违约期190天内违约金按每天5元算,190天后按已附款的0.003%算违约金合同继续执行。而我方违约责任为:主合同规定“违约期190天内违约金按每天5元算,190天后按未附款的0.003%算违约金合同继续执行”,同时补充条款中又规定“10天内要提交完代款相关手续,10天后按总款20%逄违约金”我想修改这两条但对方不同意修改所以没有签,如果不签这个合同认购金能要回为么。 谢谢!

其它综合
2015-12-01 14:19:2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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