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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日凌晨,王某饮酒后驾驶面包车与对面行驶的轻卡货车相撞,造成王某重伤,同车副驾驶陈某当场死亡,事故情况如下:1.王某酒精含量102mg,属于醉酒驾驶。2.相撞时面包车车速56KM/h,轻卡车26Km/h,未超速。3.相撞时轻卡车借道行驶,根据交警出具资料,轻卡车刹车有问题,不具备上路条件。事发时,轻卡车未有减速痕迹。 请问,此种案件责任划分以及死者应得赔偿

交通事故
2015-12-02 11: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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