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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天津是办事处,公司总部在上海)签有劳动合同(但是与其委托的代管人员保险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小于3个月,合同到期前3日内双方均不异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续期一个月. 2006年1月9日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因本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所以被公司辞退,工资计算到2006年1月31日.1月10日做工作交接. 1.到现在为止我并没有收到书面的通知被辞退,公司是不是在给付我到1月31日的工资后还应该给付经济补偿?如果应该我应该怎样领取?其金额应该是多少? 2.2005年底公司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在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每月工资中补贴100元作为保险)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3.如果公司拒不给付经济补偿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06-01-17 2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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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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