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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借投资公司名义,却以个人与骗取的客户签订期货借款合同,之后用自购期货软件谎称是正规的期货公司提供的软件给客户,客户按指定的汇款账户打入保证金,而犯罪嫌疑人同时可以自己编账户和交易密码给客户,说是子账号,可以再后台操控,通过断网,强行平仓,违约,不到时间强行平仓等手段给客户造成实际亏损,影响其情绪。且用虚拟资金骗客户是真实资金放大杠杆,事发后,嫌疑人不让客户登陆提供的所谓子账户,以主账户撤销为由,无法供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数据,却让客户自己提供交易明细给他去找主账户数据,此时,客户根本无法登陆子账户,这不是明显有问题做贼心虚吗?且,当嫌疑人提供主账户账号时,客户要求在其提供的软件上登陆,可是却说没有权利登陆,其实软件是虚假,根本无法在其提供的自购软件上登陆真实的主账户。这不是诈骗吗?让客户损失几百万后说是亏给市场,这是非法经营期货罪和诈骗罪同时具备的要件吗???

其它综合
2015-11-27 10:07: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