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应聘了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助理工作,公司让我交了380元的服装押金。并签了一份同意协议,内容大体为本人**自愿委托其在外订购女士职业装一套,人民币380元,公司承诺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后给予全额报销。请问这合法吗,如不合法,我能否追回全额,本人的法律意识太薄弱了,所以就签了那份协议。还有就是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问题,里面有一条条款:乙方在前一、二月需完成联系八个代理记账客户。我明明应聘的是会计助理,结果却让我先去外面联系客户。每天还让我不用去公司报到,直接去跑业务。联系客户。下班前用电话汇报。指标完成后才可回公司干会计助理的工作。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请问我能毫无损失的解除合同并追加退回服装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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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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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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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你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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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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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