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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7月初协议离婚,住房归我并支付我十五万生活费,已付十万,还有五万一年内支付. 由于我们的住房是由我父亲购买一共花了三十万,房照是我的名字.后期他母亲说儿子该有自己的房子,就拿出十三万元房款买属我名字实为父亲的房子.并答应其余的钱等手头宽裕时再给. 我们离婚后直到现在为止都未付余款给父亲,并说:离婚协议中,房子已经归我所有,还给我十五万.理应由我来承担欠款.这种说法成立吗? 父亲起诉丈夫索要余款,我们该共同承担婚前债务.如果他付完欠款,要求推翻离婚协议,法律上允许吗? 谢谢!~

婚姻家庭
2006-01-17 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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